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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未经检验擅自使用受重罚 输出PDF Recommend to my friend via E-mail(推荐给朋友)
2008-04-09
日前,宁波检验检疫局对宁波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法检进口货物一案依法作出了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该局今年以来截止日前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该公司于2007年10月因业务需要从德国进口了一台高科技设备,属成套设备,货值高达102万欧元。设备由德国空运至上海浦东机场入境,之后该公司委托某代理企业在上海办理了报关报检手续。在上海清关后设备被运抵该公司。之后,该公司在未收到代理报检企业寄出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也未向宁波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货物安装调试。后经宁波局执法人员多次催促,该公司才将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从代理报检企业取到,并向宁波局申请检验。宁波局执法人员赴该公司现场检验时发现设备已安装调试,执法人员根据《商检法》第33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按照《商检法》规定,进口商品收货人在向入境的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并取得通关单后,必须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因此,在入境地报检并不能等同于已施检完毕,还应主动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后方可使用进口货物。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进口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避免因违法受罚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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